重慶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渝發(fā)改環(huán)〔2014〕538號
有關企業(yè)、有關單位:
為了規(guī)范我市碳排放配額管理,促進
減排行動,保障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有序發(fā)展,根據《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我委制定了《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備案(渝文審〔2014〕36號),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慶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5月28日
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促進減排行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發(fā)展,根據《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配額的相關管理行為和活動。
第三條 本市配額管理遵循積極穩(wěn)妥、規(guī)范有效、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對年碳排放量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單位)實行配額管理。2015年前,將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達到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工業(yè)企業(yè)納入配額管理。
第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對配額進行統(tǒng)一管理。
市發(fā)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登記簿管理單位)對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進行管理。
第六條 配額管理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登記簿管理單位申請開設登記簿賬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說明;
(四)登記簿管理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記簿管理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為配額管理單位開設登記簿賬戶。
第七條 本市對配額實行總量控制。以配額管理單位既有產能2008—2012年最高年度排放量之和作為基準配額總量,2015年前,按逐年下降4.13%確定年度配額總量控制上限,2015年后根據國家下達本市的碳排放下降目標確定。
配額管理單位在2011—2012年擴能或新投產項目,其第一年度排放量按投產月數占全年的比例折算確定。
2015年前配額實行免費分配。
第八條 配額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碳排放電子申報系統(tǒng)和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申報本年度排放量(以下簡稱申報量)。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該年度配額。
配額管理單位實施減排工程,其預計年度減排量可納入年度排放量一并申報。減排工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運行;
(二)履行了基本建設程序;
(三)具有直接減排效果,且減排量可量化;
(四)不屬于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應同步實施的工程。
第九條 配額管理單位申報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增產能形成的排放量原則上不納入申報范圍。如該排放量不能單獨核算,按產量分攤后扣除;如不能按產量分攤排放量,一并納入申報范圍。
第十條 配額管理單位申報量之和低于年度配額總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額按申報量確定。
配額管理單位申報量之和高于年度配額總量控制上限的,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年度配額:
(一)配額管理單位申報量高于其歷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兩者平均量作為其年度配額分配基數(以下簡稱分配基數);配額管理單位申報量低于其歷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申報量作為分配基數。
(二)配額管理單位分配基數之和低于年度配額總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額按分配基數確定;配額管理單位分配基數之和超過年度配額總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額按分配基數所占權重確定。
第十一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在配額管理單位年度排放量申報規(guī)定時間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下達本年度配額。
登記簿管理單位收到年度配額分配方案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簿發(fā)放配額。
第十二條 配額管理單位申報量超過市發(fā)展改革委審定的排放量(以下簡稱審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審定排放量與申報量之間的差額扣減相應配額。
配額管理單位實際產量比上年度增加,且申報量低于審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審定排放量與申報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補發(fā)配額上限。補發(fā)配額總量不足,按該差額占補發(fā)配額總量的權重補發(fā)配額。
配額管理單位實施了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減排工程,其減排量經市發(fā)展改革委審定后,在申報量中予以扣除。